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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82549号“BOLONI 2077”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18:07关于第63382549号“BOLONI 2077”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792号
申请人:博洛尼云梨总部经济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82549号“BOLONI 207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40753号“二零七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9131号“博融产业投资 BOLONG”商标、第27924542号“BOLO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在“保险经纪;资本投资;经纪;担保;受托管理”部分服务上予以撤销(见第1822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为“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二零七七”、“BOLOM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分期付款的贷款”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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