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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82858号“赤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18:16关于第63082858号“赤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426号
申请人:赤水丹青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82858号“赤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864093、22032267、7663604、62611011、627046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2、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3、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4、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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