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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22468号“京塾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14:46关于第63622468号“京塾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177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智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22468号“京塾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71267号“京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处于撤三审理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撤三审理结束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暂缓申请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京塾馆”,引证商标为“京塾”,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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