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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17564号“麦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14:36关于第64117564号“麦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166号
申请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17564号“麦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雄厚的企业势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商标一致的图文组合商标早在2002年就被实际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7600号“联合麦通 union calling及图”商标、第40562415号“麦通宝”商标、第9688370号“CNRMAL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三正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声音、视频和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麦通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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