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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631596号“四驱在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12:51关于第38631596号“四驱在线”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253号
申请人:廊坊市戴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焯岩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8日对第38631596号“四驱在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的主要业务系在线推广和销售他人品牌越野车及配件。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描述了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2、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及相关产品性质等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公司登记信息、官网页面;
2、百度百科关于“四驱”的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内涵独特,使用在与其毫无关联的服务上,未对服务内容和方式作出任何描述,具有显著性,能够发挥区分识别功能,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缺乏显著性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三、争议商标未对指定服务作出超出服务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具有欺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项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四驱在线”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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