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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17301号“五和医养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12:41关于第64517301号“五和医养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634号
申请人:山西振东五和医养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17301号“五和医养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84483号“五和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20346号“伍和 WU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文字均为“五和”,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五和”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的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新鲜樱桃、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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