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0214898号“文单”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13:03关于第20214898号“文单”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43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富民农业科学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春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14898号“文单”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752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752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农作物品种认定证书、销售发票、销售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植物种子”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复审商标在“1.未加工谷种;2.植物种子;3.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玉米;2.籽苗;3.柚子;4.动物饲料;5.谷(谷类);6.新鲜蔬菜;7.豆(未加工的)”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网络搜索等途径发现被申请人没有在植物种子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未加工谷种;植物种子;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文单”系列品种审定证书等;
2、销售合同、产品出库单、销售发票;
3、订购宣传单页收据、宣传单页;
4、微信、抖音宣传资料、现场观摩会、新品种市场启动会照片等宣传推广资料;
5、产品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1类未加工谷种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7年7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是否在第31类未加工谷种;植物种子;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文单”系列品种审定证书表明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其申请的“文单297”、“文单007”、“文单008”等玉米品种名称已通过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产品出库单、销售发票表明其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向威宁县耕艳种子经营部等主体销售“谷物.文单297”等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订购宣传单页收据、宣传单页表明其委托昆明腾宇彩印通印务有限公司印刷“文单007”、“文单297”、“文单006”等玉米种子宣传单页。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显示有“文单007”等玉米种子商品的产品图片、微信截图等资料,我局认为,上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佐证,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在玉米种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谷种;植物种子;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商品与玉米种子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我局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未加工谷种;植物种子;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商品上的注册不属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在未加工谷种;植物种子;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未加工谷种;植物种子;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