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1848964号“索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11:04关于第41848964号“索一”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953号
申请人:成都索一水族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万企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茶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41848964号“索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小微企业,自成立第四天起,不到半年时间申请注册了42件商标,涉及20个标识17个类别,且并未实际使用,超出实际使用需要,系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9月26日申请了注销,现已丧失法人主体资格。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企查查关于被申请人简易注销公告信息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4月3日第178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0年9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首先,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已注销,但争议商标的权利人注销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并不能因其注册人的注销而消灭,该项权利仍可通过权利继受或转让等方式得以存续,且目前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确未对争议商标作出处分,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确无继受人或受让人,故被申请人已注销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的当然理由。其次,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超出实际使用需要、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