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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73167号“耍包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10:55关于第64473167号“耍包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510号
申请人:北京天德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昶宇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73167号“耍包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特定含义,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27335号商标、第59988485号商标、第20409261号商标、第63782782号商标、第3218359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与引证商标三、五均含显著识别文字“耍”,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该标识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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