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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84555号“迪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09:20关于第58284555号“迪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057号
申请人: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84555号“迪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71678号“安迪儿童探索馆”商标、第12409244号“安迪教育 Andiedu及图”商标、第50935007号“安迪普拉提”商标、第58024867号“安迪考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1年9月27日,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2年2月6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迪安”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标识性文字“安迪”仅文字顺序不同,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娱乐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演出;现场表演”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娱乐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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