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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876830号“合味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09:12关于第52876830号“合味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90246号重审第0000002005号
申请人:日清食品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90246号《关于第52876830号“合味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4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23414号“合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酸奶、话梅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核定使用在酸奶、话梅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酸奶、话梅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予以无效宣告,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其余商品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爽
谢乐军
牛敏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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