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46903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09:30关于第624690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216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委托代理人:长沙传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690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在第24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73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464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27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559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73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28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736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概况、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第24类复审商品及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以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上的“服装;帽子;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泳衣;帽;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7类上的“垫席;浴室防滑垫;汽车用脚垫;防滑垫;瑜伽垫;地垫;墙纸;纺织品制墙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席;地垫;汽车用脚垫;墙纸;纺织品制墙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服务及第27类“垫席;浴室防滑垫;汽车用脚垫;防滑垫;瑜伽垫;地垫;墙纸;纺织品制墙纸”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7类上的“地毯;小地毯”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第27类“地毯;小地毯”商品商誉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第27类“地毯;小地毯”商品、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0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42176号“oh!THE Places You'll G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