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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11816号“真味熬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57:48关于第64511816号“真味熬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73号
申请人:邓波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11816号“真味熬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1948号“真味及图”商标、第18424386号“真味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真味熬汤”,该文字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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