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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5070号“幸福XINGF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57:56关于第6105070号“幸福XINGF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88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谢超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永全
申请人因第6105070号“幸福XINGF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5101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店面图片、广告图片、经销协议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自行车、三轮脚踏车、折叠自行车”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已充分证明了复审商标原所有人上海好运童车制造有限公司及宁波幸福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一直在使用该商标,并且是作为其事业发展的核心进行推广使用。上述原所有人经营出现问题,先后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11月27日对公司进行了清算注销,并将复审商标转让给申请人所有。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自行车、三轮脚踏车、折叠自行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并声明其放弃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电动自行车促销活动的汽车广告、横幅广告、门店照片;
2、销售协议及欠销货款经手人签字。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7年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后复审商标为上海好运童车制造有限公司及宁波幸福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共有商标,并于2021年11月20日转让至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期至2031年6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自行车、三轮脚踏车、折叠自行车”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无法确认形成时间、使用主体等信息。证据2协议中显示的商标为“大阳”,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或复审商标原所有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自行车、三轮脚踏车、折叠自行车”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其次,申请人称复审商标原所有人上海好运童车制造有限公司及宁波幸福车业制造有限公司先后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11月27日对公司进行了清算注销,但其并未提交原注册人破产清算相关证据,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具有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自行车、三轮脚踏车、折叠自行车”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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