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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087341号“麻辣巷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56:07关于第12087341号“麻辣巷子”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34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邓红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青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美琴
申请人因第12087341号“麻辣巷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61206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8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至今仍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以被申请人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注销,其并未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向申请人送交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被申请人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大众点评截图;2、完税、销售证据;3、采购证据;4、被申请人缴纳燃气费用的证据以及门店照片。
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提出质证意见与撤销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7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饭店、流动饮食供应、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2021年2月2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所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2021年9月30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9年11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为使用复审商标进行了准备工作;证据1、2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实际提供了标有复审商标的餐厅服务。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餐厅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自助餐厅、饭店、流动饮食供应、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与餐厅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亦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且上述服务与餐厅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称以被申请人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注销,其并未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但其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注销核准时间为2018年12月7日,尚难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12月7日之间未使用复审商标,且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虽已注销,但商标权并不当然灭失,被申请人亦可通过其他途径使用复审商标,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五项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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