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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575980号“瑞卡瓦RECOV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52:53关于第7575980号“瑞卡瓦RECOVE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99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瑞凯威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伟(原撤销被申请人:瑞卡瓦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75980号“瑞卡瓦RECOV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503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瑞卡瓦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提交的在2019年01月10日至2022年01月0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乳罩;童装;胸罩衬垫(胸衬、胸垫);游泳衣;婚纱”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过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百度搜索复审商标及商品的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电子件形式):1、商品图片及吊牌;2、订单信息;3、瑞卡瓦义乳微信公众号信息。
针对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9年7月28日由瑞卡瓦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10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乳罩;童装;胸罩衬垫(胸衬、胸垫);游泳衣;婚纱;帽子;领带;腰带”商品上,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1月6日止。另,复审商标于2022年8月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郭伟。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2年01月1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瑞卡瓦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2为商品订单信息,显示复审商标中的“瑞卡瓦”在指定期间在内衣等商品上有商业使用,以及证据1、3中商品图片及吊牌、瑞卡瓦义乳微信公众号信息加以佐证,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原撤销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内衣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另,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乳罩、童装、胸罩衬垫(胸衬、胸垫)、游泳衣、婚纱商品与内衣等商品为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另外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帽子、领带、腰带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帽子、领带、腰带复审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乳罩、童装、胸罩衬垫(胸衬、胸垫)、游泳衣、婚纱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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