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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920756号“JEFF STAP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48:40关于第32920756号“JEFF STAPL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839号
申请人:石狮市永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哥伦比代库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对第32920756号“JEFF STAP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5172626号“STA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档案、其他商标部分不予注册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STAPLEPIGEON品牌最早创立1997年,经被申请人大量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与被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早于引证商标使用,并无攀附引证商标的主观意图,客观上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未导致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二、引证商标是对被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STAPLE”商标的恶意抢注,也侵犯了被申请人的相关著作权。引证商标原注册人明知被申请人商标的存在仍恶意抢注并向被申请人索要500万转让款,恶意明显。被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现已进入诉讼阶段,该商标状态并不稳定。申请人此次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不应予以支持。综上,被申请人恳请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2003年至今部分杂志宣传页;
2、部分国内报刊报道;
3、部分网络报道;
4、百度搜索截页;
5、被申请人向国内公司发出的展销会邀请函;
6、经公证的电话录音。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8年08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20年08月14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现已进入诉讼阶段。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领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服装”等其余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手套(服装);领带”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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