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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87389号“常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48:30关于第62887389号“常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076号
申请人:北京常福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87389号“常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21353号“常福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招收;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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