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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2018号“中科智运 ZHONGKE LOGISTIC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48:21关于第63812018号“中科智运 ZHONGKE
LOGISTIC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400号
申请人:中科智运(云南)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2018号“中科智运 ZHONGKE LOGISTIC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3956号商标、第12016647号商标、第3377037号商标、第19680558号商标、第23409655A号商标、第25740857号商标、第43679607号商标、第51870781号商标、第59397045号商标、第62051731号商标、第62106619号商标、第62891350号商标、第21834220号商标、第13728497号商标、第9784918号商标、第8615952号商标、第20966922号、第29157787号商标、第5645266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八、十至十二在实质审查阶段,引证商标九、十九在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2.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引证商标十至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十九在广告等服务上予以驳回,在会计等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至十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三文字、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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