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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346961号“紫龙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47:36关于第51346961号“紫龙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710号
申请人:深圳华朴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紫金县辉海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悦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对第51346961号“紫龙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紫龙”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大力打造的品牌体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488084号“紫珑”商标、第41010247号“紫龍粤 ZI LONG YUE”商标、第41018283号“紫龍至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广东地区,相关产品同时出现在市场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主创意而成,没有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没有恶意,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商品不类似,共存市场不会误导相关公众。申请人恶意无效意图明显。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0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2021年9月7日被公告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茶;茶饮料”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9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的已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起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紫龙茗”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紫珑”、“紫龍粤 ZI LONG YUE”、“紫龍至尊”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茶;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水(饮料)”、“茶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牛嘉
王倩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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