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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86901号“Z-ETTSA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47:45关于第55186901号“Z-ETTSAT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49号
申请人:卡尔拉格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王旭青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5日对第55186901号“Z-ETTSA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8413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高度近似,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三、申请人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被申请人完全有接触申请人作品的可能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于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图形创作手稿、员工人事证明;2、门店店铺照片、经销授权书、销售小票、报关单;3、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官方账号宣传资料、户外广告照片及展会等宣传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图形在整体视觉及组合构成上均都存在极大差异,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著作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合伙人照片。
申请人在质证中称被申请人除了抄袭申请人商标外,还抄袭其他知名品牌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衬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并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申请人在质证中称被申请人除了抄袭申请人商标外,还抄袭其他知名品牌商标,该理由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调整范围,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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