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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03168号“优麒麟UKYL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45:36关于第63503168号“优麒麟UKYL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085号
申请人:麒麟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03168号“优麒麟UKY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8869号图形商标、第5468872号图形商标、第53376429号“JUTYO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资质、参展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航空学领域的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航空学领域的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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