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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411270号“猎人保罗 HUNTER&PAULL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44:09关于第45411270号“猎人保罗 HUNTER&PAULL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803号
申请人:马腾国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易付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高佳佳
指定接收人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招商城商海路甸头新村-号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45411270号“猎人保罗 HUNTER&PAULL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之恶意,并存在高额转让、兜售商标等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检索结果;
2、他人未续展商标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部分商标对比;
3、被申请人与关联企业申请注册的部分相同商标;
4、 被申请人关联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原名义:一付通(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羽绒服装;童装;鞋;帽;袜;围巾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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