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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779730号“KH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41:57关于第19779730号“KHK”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83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旷芳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格罗巴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香亚橙商贸商行
申请人因第19779730号“KH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9848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的其在2018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洗发液;洗面奶;洗洁精;化妆品;指甲油;口红;化妆棉”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曾经进行过互联网和市场调查,均未发现其商标权人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的任何使用信息。同时,对复审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案件的审理阶段,由于没有质证程序,申请人没有机会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验证核实,也无法提出质证意见,申请人对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合理质疑,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并不能有效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由其商标权人真实地使用在了相关的指定商品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洗发液;洗面奶;洗洁精;化妆品;指甲油;口红;化妆棉”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3、检验报告;4、被申请人淘宝订单截图;5、产品包装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庄春燕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2020年6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广州市香亚橙商贸商行即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洗发液”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单纯的商标许可行为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2、3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证据4为网页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没有显示使用主体;证据5为自制证据,其形成时间及真实性难以确认。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洗发液”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洗发液;洗面奶;洗洁精;化妆品;指甲油;口红;化妆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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