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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90603号“BREM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42:07关于第4890603号“BREM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98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弗伦奥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无锡市华纳汽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天大商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90603号“BREM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9829号决定,于2022年1月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曾经对复审商标及被申请人分别进行过互联网搜索和市场调查,均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的任何使用信息。据此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停止使用。申请人未对证据进行质证核实,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持续有效的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发票;2、产品图片及宣传图;3、国际域名注册证书。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与复审阶段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及其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9月12日申请注册,历经异议程序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于2008年9月7日刊登在第1134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2类高压阻尼线(车辆专用)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9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发票证据结合产品图片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高压阻尼线(车辆专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此外,申请人虽对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我局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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