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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76020号“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Ningbo Magnetic Materials Associ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35:33关于第57576020号“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Ningbo
Magnetic Materials Associ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584号
申请人: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委托代理人: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76020号“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Ningbo Magnetic Materials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申请撤回第560935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主动删除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的所指定的“电子管”商品的所参考的品质标准(GB/T6258-1986),并重新提交新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准予撤回申请通知书、《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2021年12月14日我局准予撤回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
2、申请人已将原《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5项中“电子管”商品参考的已废止的品质标准(GB/T6258-1986《盘封电子管空白详细规范》)删除。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提交了已更改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已将不符合要求的“电子管”商品所参考的品质标准(GB/T6258-1986《盘封电子管空白详细规范》)删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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