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3393612号“益倍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29:30关于第43393612号“益倍舒”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997号
申请人:戴维科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晨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0日对第43393612号“益倍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早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申请人的“益倍适”商标已经在中国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020671号“益倍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568975号“益倍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568974号“益倍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075911号“益倍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020672号“益倍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568928号“益倍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568927号“益倍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568926号“益倍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7075912号“益倍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一定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汤臣倍健收购LIFE SPACE的新闻报道;2、Life Space益倍适的百度百科页面;3、申请人中文官方网站打印页;4、申请人“益倍适”产品图片;5、相关调查报告及翻译;6、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7、申请人参加展会的资料;8、申请人举办产品发布会的照片;9、品牌宣传视频、宣传新闻稿;10、商标授权委托书、商标使用许可协议;11、广告委托合同、广告推广汇报报告、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视频、海报等广告宣传证据;12、国家图书馆检索到的关于申请人“益倍适”品牌的报道;13、百度搜索结果;14、相关媒体报道和讨论帖;15、进口记录表、进境货物海关备案清单、航空货运清单及翻译;16、产品检测报告;17、相关公司销售申请人产品的声明书;18、申请人“益倍适”在天猫国际销售情况分析、订单统计、销售额统计;19、关于“益倍适”产品的月度电商跟踪分析报告和翻译;20、委托销售益倍适产品的合同及发票;21、在先案例行决定书、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9月7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市场营销;人员招收;替他人推销;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企业迁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30年9月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在先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目前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现行《商标法》中,而现行《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现行《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益倍舒”与引证商标一“益倍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证据也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000799号“Hygon Chip L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