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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00799号“Hygon Chip L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29:42关于第63000799号“Hygon Chip 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037号
申请人: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00799号“Hygon Chip 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Hygon Chip Link”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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