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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310095号“大海荒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29:20关于第44310095号“大海荒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847号
申请人:武汉大热荒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柳州市远黛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7日对第44310095号“大海荒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大热荒漠”由申请人独创,诞生于2020年,是一家从三亚走出来的露营地品牌,在同行业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6534296号“大热荒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检索,被申请人截止目前共申请商标346件,其中有多个商标名称涉及相同类别,包含申请人“大热荒漠”近似商标。由被申请人公司经营范围情况及商标申请情况可推断出,其囤积商标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牟利,此种行为易造成不良影响,扰乱公序良俗及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简介;
2、媒体报道和官方账号;
3、相关合作协议、部分活动照片及销售合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日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汽车出租、司机服务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和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抢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显示的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
二、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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