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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003049号“炫色彩盖白 XUAN SE CAI GAI B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28:58关于第53003049号“炫色彩盖白 XUAN SE CAI
GAI B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551号
申请人:广州俏漾姿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8日对第53003049号“炫色彩盖白 XUAN SE CAI GAI B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793719号“彩盖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彩盖白”已成为染发剂行业内通用的名称,被申请人使用“彩盖白”的时间远早于引证商标,故争议商标不存在抄袭摹仿等情形,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复印件):
1.网络平台搜索“彩盖白”的结果;
2.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3.包装样板、订货合同、包装实物照片。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美容面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文字“炫色彩盖白”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彩盖白”,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美容面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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