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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275252号“Bubble Whale SOLOV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23:15关于第28275252号“Bubble Whale
SOLOV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414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磊迅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诺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千芝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5日对第28275252号“Bubble Whale SOLOVE及图”商标(第9类)(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于2005年成立,一直致力于打造最先进的OrBit-MES应用平台,争议商标的图形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图形标志内容完全一致,是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复制摹仿,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申请人参加2017年8月由eworks举办的东莞数字化峰会照片资料以及申请人使用该品牌的其他资料内容;
2、版权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印件):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图形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美术作品区别明显,且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注册前已取得该图形的著作权。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婴儿监控器;可视婴儿监控器;婴儿秤;儿童眼镜;儿童眼镜盒;计算圆尺;鼠标垫;电子日记本;电池;装饰磁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0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首先,争议商标由英文“Bubble Whale SOLOVE”和图形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图形商标在呼叫、含义、实际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婴儿监控器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包括本案申请人所主张之在先著作权。《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华磊迅拓小鲸鱼”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中未显示具体作品图样,不能证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是否为本案所称“小鲸鱼图形”。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之著作权作品整体存在一定差别,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但申请人于本案中未提交相关引证商标信息用于支持其主张,故申请人的该项无效宣告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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