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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968556号“SWISS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11:32关于第10968556号“SWISS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736号
申请人:广东柏赛罗医药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健合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5日对第10968556号“SWISS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瑞士国家英文名称“SWISS”近似,且申请人并未得到瑞士政府的授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并非瑞士企业,产地也不在瑞士,其生产的产品与瑞士毫无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外交部广泛网站中瑞士概况网页、中国驻瑞士联邦大使馆网站页面;
2、词典中“SWISS”的中文翻译;
3、最高法的在先裁定书;
4、百度百科中“SWISSE”品牌的介绍;
5、知识产权法院在先判决。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臆造词汇,本身无特定含义。“Swisse及图”品牌在中国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国公众不会将其理解为瑞士国家名称。此外,已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情况。本案争议商标曾因“与瑞士国名近似”的理由而被驳回,后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说明该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对产品的产源造成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出于恶意提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各大热门词典上查询“SWISSE”的结果;
2、部分在先案例;
3、相关网络媒体品牌广告宣传、报道;
4、被申请人在中国注册商标信息;
5、国家图书馆关于“SWISS”的检索报告;
6、被申请人及其“SWISSE”商标品牌所获荣誉证据;
7、其他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斯卫仕维他命公司于2012年0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0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5类治晒伤软膏、药用酵母等商品上,后经核准变更、转让给健合香港有限公司所有(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由英文“Swisse”组成,完整包含了瑞士国家名称“Swiss”,且被申请人在未经瑞士政府授权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含有与瑞士国家名称相近文字的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治晒伤软膏、药用酵母等商品上与瑞士并无特定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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