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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22667号“EDGIIA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11:41关于第42222667号“EDGIIA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993号
申请人:上海埃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无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百分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对第42222667号“EDGIIA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成立于2017年,“EDGII”是来自澳大利亚的潮流轻奢品牌,总部专柜均设立于澳洲悉尼。在中国区“EDGII”是由申请人上海埃吉贸易有限公司运营,负责“EDGII”产品在中国区的仓储、物流、售后及品牌推广工作。“EDGII”系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心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7836088号“EDG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04431号“EDG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已经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或来源等方面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扰乱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实体店铺图片;
2、天猫旗舰店、抖音视频页面截图;
3、部分纽约时装周图片;
4、商务合作协议、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0年7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日申请注册,2018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8年11月27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注册,2018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8年5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EDGIIAU”,与引证商标一、二“EDGII”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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