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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478584号“旺公馆黄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43:10关于第9478584号“旺公馆黄记”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61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庆强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美亚
申请人因第9478584号“旺公馆黄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7014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经营企业登记信息;
2、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官网信息;
3、荣誉资料;
4、产品照片;
5、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6、销售合同、发票;
7、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5月18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2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月饼等全部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6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向北海廉洁虫蚁防治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销售了“旺公馆黄记”月饼,有发票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结合在案证据4、5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月饼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饼干商品与月饼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月饼、糕点、饼干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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