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4241734号“MUSCLE MONST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43:02关于第14241734号“MUSCLE MONSTE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06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方创新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241734号“MUSCLE MONST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4055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5月19日至2021年05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证据予以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公证书;2、被申请人上海子公司营业执照;3、被申请人商标在中国注册情况;4、被申请人官网有关“MUSCLE MONSTER”产品子页面及中文摘译;5、被申请人母公司2018、2019、2020年公司年报节选及中文摘译;6、被申请人“MUSCLE MONSTER”商标在中文媒体的宣传报道;7、有关“MUSCLE MONSTER”百度、搜狗、谷歌搜索引擎界面;8、FACEBOOK网站关于“MUSCLE MONSTER”饮料产品的宣传;9、YOUTUBE网站关于“MUSCLE MONSTER”饮料产品的宣传;10、“MUSCLE MONSTER”在中国的销售页面。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件判决。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25日申请注册,2015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咖啡饮料、方便巧克力饮料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鉴于该阶段证据与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故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6中美股投资指南、雪球网、食品商务网均在指定期间内对被申请人“MUSCLE MONSTER”能量饮料产品进行了宣传报道;此外,证据7中的百度、搜狗搜索引擎显示,搜狐网、小红书中亦对被申请人“MUSCLE MONSTER”饮料产品予以宣传报道。综合考虑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