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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56911号“光钜 GrandeurR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39:45关于第63656911号“光钜 GrandeurR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213号
申请人:武汉光钜微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56911号“光钜 GrandeurR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此声明放弃“寻找赞助”服务项目,故第58615226号“光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根据企业发展需求而独创的,与申请人有着唯一对应关系。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39468号“光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未认定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撤销案审结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申请人及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寻找赞助”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此服务上的驳回已生效。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由于申请人放弃部分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散发和发布广告材料(散页印刷品、说明书、印刷品和样品);为广告宣传目的散发样品;向国内外散发宣传材料(传单、简介、小册子、样品、特别是远程销售目录);货物展出;商业信息;组织和举办商业和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光钜 GrandeurRF”,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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