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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48234号“WhatWha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39:36关于第53348234号“WhatWha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30号
申请人:耐克森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深圳市微智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7日对第53348234号“WhatWh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600129号“WHAT'S WATT”商标、国际注册第1601933号“WHATS WATT BY NEXAN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商标已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系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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