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6308686号“D-R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28:06关于第16308686号“D-RC”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5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无人机竞速联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东凯计算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08686号“D-R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091号决定,于2022年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4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成比例的模型车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被申请人已经连续三年未在指定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互联网上亦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信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淘宝店铺打印件;被申请人网站;被申请人及商标互联网检索结果;被申请人公司登记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9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复审商标申请注册之日起便将复审商标投入实际宣传和使用。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在成比例的模型车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连续的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实际使用行为。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合同;被许可人网点质证证明;网上销售截图;店铺实际照片;法院判决书等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前述证据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使用的是其他商标,缺乏关联性,且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成比例的模型车;由无线电控制的玩具车;比例模型套件(玩具);智能玩具;模型飞机材料”商品上。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合同证明复审商标自2016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已许可吴卫东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指定期间内淘宝网销售页面截图部分证据显示产品为越野油卡等玩具车模型,标识为“D-RC”等。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成比例的模型车、由无线电控制的玩具车、比例模型套件(玩具)、智能玩具、模型飞机材料与前述玩具车模型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4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成比例的模型车等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地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