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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880879号“三叉菱SANCHAL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18:32关于第37880879号“三叉菱SANCHALI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624号
申请人: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洪燕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37880879号“三叉菱SANCHAL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41188号“三菱”商标、第6841509号“三菱”商标、第19827565号“三菱”商标、第145064号“MITSUBISH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摹仿申请人早已在中国注册并使用的的“三菱”、“MITSUBISHI”驰名商标,易误导公众,造成申请人驰名商标商誉贬损、淡化和不正当利用。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下恶意摹仿他人商标具有一贯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相关裁定;
2、金山词霸、百度翻译等词典上显示“MITSUBISHI”的含义为“三菱”;
3、百度上搜索“MITSUBISHI”检索出来的结果;
4、三菱商事株式会社的公司概要、历史、在华发展方面的介绍;
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以“三菱”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检索报告;
6、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商标的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头巾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MITSUBISHI”与“三菱”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三叉菱”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三菱”文字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四“MITSUBISHI”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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