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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739103号“敬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18:43关于第51739103号“敬韵”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61号
申请人:劲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新淞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对第51739103号“敬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劲”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第1211693号“劲•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曾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12104号“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70149号“劲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170148号“韵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超出了实际经营需要。且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均处于待售状态,其申请注册商标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损害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及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2、“韵酒”百度百科介绍;3、广告创意及产品营销策划;4、网络宣传页面;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列表、待售商标信息;6、申请人旗下关联公司营业执照;7、相关裁定、决定及侵权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判决书;8、荣誉证书;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10、销售合同及发票;11、电销平台宣传页面及产品推销页面;12、商标实际使用及宣传图片;13、展会合同及相关票据;14、广告发布合同及票据;15、报纸、期刊、杂志宣传信息、网站宣传报道页面、宣传片及宣传视频、社会活动照片、社会责任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米酒;白酒;黄酒;食用酒精;烧酒”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敬韵”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引证商标二虽在酒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争议商标本身并非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此外,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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