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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36168号“老号私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09:11关于第55236168号“老号私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873号
申请人: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尔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36168号“老号私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17397133号“老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了上述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文字“老号私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是对商品品质或者来源等特点的描述,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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