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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03043号“高速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08:02关于第62903043号“高速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577号
申请人:福建智会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3043号“高速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建立的拟运用于财税服务的品牌,具有使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551071号、第59682072号、第2070066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仅有一字之差,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税审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编制账目报表;拟备工资单;有关会计的咨询和信息;会计服务;会计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编制账目报表;拟备工资单;有关会计的咨询和信息;会计服务;会计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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