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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29375号“柔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07:55关于第62929375号“柔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109号
申请人:广州驰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立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9375号“柔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原创设计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65166号“柔池ROUC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审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柔驰”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柔池”的呼叫相同,在字形、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香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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