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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59077号“雙寶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00:33关于第54559077号“雙寶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533号
申请人:宜章县双龙爆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佰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对第54559077号“雙寶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理位置相近,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其明知申请人商标,仍复制摹仿申请人系列商标,恶意抢注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构成已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4559077号“双宝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及其它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不判定未近似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显著性。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与申请时的理由基本相同,并指出争议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3类“火器;焰火;火药;爆炸火药;烟火产品;爆炸性烟雾信号;鞭炮;个人防护用喷雾;爆竹;烟花”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3类“火器;焰火;火药;爆炸火药;烟火产品;爆炸性烟雾信号;鞭炮;个人防护用喷雾;爆竹;烟花”商品上。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精神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仅个别文字存在差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火器;焰火;火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弹药;炸药;爆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可以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三、争议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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