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340370号“TOUCHE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00:24关于第64340370号“TOUCHE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366号
申请人:北京新港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40370号“TOUCHE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52636号“TOUC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57643号“高光 TOUCH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895206号“touche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587200号“TOUCHEZ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TOUCHEZ”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外文“TOUCHER”、引证商标二的外文识别部分“TOUCHES”及引证商标四的构成外文“TOUCHEZON”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三的撤销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