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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93113号“CD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00:14关于第62893113号“CD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765号
申请人:中恒营造建筑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3113号“CD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咨询;建筑信息;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室内外油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后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0541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服务不再类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349402号、第11688354号、第11688349号、第563453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建筑物隔热隔音;建筑物防水;建筑;搭脚手架”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一在“建筑信息;采矿;室内装潢;汽车保养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燃烧器保养与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造船”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咨询;建筑信息;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室内外油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通知书当然生效,下文仅针对“建筑物隔热隔音;建筑物防水;建筑;搭脚手架”服务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物隔热隔音;建筑物防水;建筑;搭脚手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物隔热隔音;建筑物防水;建筑;搭脚手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建筑物隔热隔音;建筑物防水;建筑;搭脚手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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