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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53831号“众一卓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00:05关于第63453831号“众一卓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261号
申请人:深圳市众一卓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53831号“众一卓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21019号“众创·卓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整体设计理念及含义内容上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注销,且商标未进行任何转让程序,属于严重浪费商标的行为。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众创卓越(深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17日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所有人即使被注销,不能证明该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的消亡,其注销前可能已对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进行了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相关权利人并未来办理承继手续。在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经无效、撤销等不能作为在先权利障碍的事实情况下,不能影响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适用中作为引证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众一卓越”与引证商标“众创·卓越”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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