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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41678号“旭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53:50关于第65141678号“旭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114号
申请人:大庆天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41678号“旭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76926号“涛彩贸易及图”商标、第20970316号“颐延回春堂及图”商标、第20970128号“颐延回春堂及图”商标、第19118799号“天诚众合及图”商标从文字上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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