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978607号“蒙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53:42关于第64978607号“蒙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309号
申请人:轩辕利刚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78607号“蒙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52728号“蒙香王”商标、第59440029号“蒙香园”商标、第36085432号“蒙蒙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具有内蒙特色的蒙香熏蒸香锭产品上使用申请商标,申请人的特色产品和工艺也已获批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 医用生物制剂;空气净化制剂”商品提出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该申请已被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蒙香”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蒙香王”、“蒙香园”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药物;医用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