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02690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49:34关于第600269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368号
申请人:安徽普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法盾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269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除平面美术设计以外的服务上与第210226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第59133199号图形商标、第9957725号图形商标、第10524352号“CANL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商标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将申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在艺术品鉴定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在技术研究、科研项目研究、工程、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质量控制、质量检测、化学服务、机械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予以维持,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则我局针对平面美术设计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平面美术设计以外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在除平面美术设计以外的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